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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
2024-08-17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加静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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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8月9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第10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洪霞主持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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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

此次大检察官研讨班,对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改革没有旁观者、局外人,每位检察人都要勇当促进派、争做实干家”。全体检察人员要准确把握、深刻理解大检察官研讨班的重要意义和应勇检察长讲话的精神内涵,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在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

会议强调

全体干警要把学习贯彻好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三会一课”、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学习,把学习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不仅是改革的见证者,更是重要参与者,直接当局者,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和改革创新的原动力,推动红寺堡检察工作开创新局面。

会议要求

要以更大担当服务改革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快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深化“河长+检察长+警长”“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面履职保护生态环境。聚焦“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加大对涉民族宗教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守好维护民族团结生命线。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刑护企”“民护企”“申护企”办案团队、“一企一检察官”工作机制和“法治护航”先锋队职能作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法保护新质生产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以检察作为维护民生民利。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以‘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深化运用“五心”检察工作法,抓实“一村(社区)一检察官”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着力打造“塞上枫桥”品牌。充分发挥“解民忧”特殊群体保护检察服务站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与教育、民政、人社等八部门会签的《共同促进特殊群体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专业化办案+社会化管理”共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为切入点,深化“青雁护苗”计划,织密筑牢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网,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以法治担当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刑事检察突出“精监督”、民事检察突出“会监督”、行政检察突出“敢监督”、公益诉讼突出“善监督”、检察侦查突出“强监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强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突出抓好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完善与党委政法委和各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机制,贯彻好“六个坚持”检察新理念和“三个善于”办案新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实施,善于运用全国“数字检察模型”,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质效。要以更实举措推进检察改革。深化“党建引领、活力检察”党建品牌和“夯基铸魂、红检有我”检察品牌创建,开展“文经我手无差错、事交我办请放心、案交我办有质效”活动,以“三个善于”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开展“匠心•匠艺•匠星”青年干警成长成才品牌创建,依托“双导师”培养机制、检察官讲坛,强化政治理论和检察业务学习,培育工匠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区市党委实施意见,深入开展“检察业务管理年”“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深化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运用,努力优化“三个结构比”、做到“三个善于”。推动“行刑衔接”机制落实,促进执法司法良性互动。强化案例意识,抓好典型案例的培育、学习、运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监督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对整体工作的带动效应。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一以贯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确保自身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作者】:王加静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